口腔綜合臺:至少設口腔綜合臺1臺。
二、人員
(一)醫師。
1.至少有 1 名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從 事口腔診療工
作滿 5 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2.每增設 2 臺口腔綜合臺,至少增加1名口腔醫師。
3.設 4 臺以上口腔綜合臺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醫師以上專業 技 術職務任職資
格的人員。
(二)護士。
1.至少有 1 名注冊護士。2.每增加3臺口腔綜合臺,至少增加1名注冊護士。
三、房屋
(一)設 1 臺口腔綜合臺的,建筑面積不少于 30 平方米;設 2 臺以上 口 腔綜合
臺的,每臺建筑面積不少于 25 平方米。(二)診室中每口腔 綜合治 療臺凈使用面積不少于
9 平方米。(三)房屋設置要符合衛生學布局 及流程。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空氣凈化設備、高壓設備。
(二)急救設備。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
綜合臺單元設備。牙科椅(附手術燈 1 個、痰盂 1 個 、器械盤 1 個)1 臺,高速
和低速牙 科切割裝置 1 套,吸唾裝置 1 套,三 用噴槍 1 支,醫師座椅 1 張,病歷書寫桌
a 1 張,口腔檢查器械 1 套。診療 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配置。其中,臨床檢驗、供
應與其他合法機構簽 訂相關服務合同,由其他機構 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化驗室和供應
室設 備。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六、注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