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診所是指以提供中醫藥門診診斷和為主的診所,中醫藥率不低于85%。
一、診療科目: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民族醫學科。配備中醫(專長)醫師 的 , 應當在診
療科目下明確中醫(專長)醫師的執業范圍。設醫技科室的,應當 核 增相應診療科目。
二、人員
(一)診所從業人員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二)個人設置中醫(綜合)診所的,
須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 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單位設置中醫(綜
合)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 當符合上述要求。(三)可聘用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
格證書》,經注冊依法執業的醫師執業。(四)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的,至少有 1名中藥專
業技術人員。(五)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室至少有 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房屋
診所的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應當滿足診療科目醫療需求。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診桌、診椅、診察床/診察凳、方盤、紗布罐、脈枕、聽診器、 血壓計、體
溫計、壓舌板、藥品柜、高壓設備、處置臺、污物桶、紫外 線消 毒設備等。(二)有與
開展診療范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和必要的急救設備。其中,醫學檢驗、
醫學影像、病理、供應等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 務協議,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
可不配備相關設備。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六、具備門診電子病歷系統,與所在地診所信息化監管平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