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審范圍
(一)申報人員范圍:在高新區注冊登記的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且繳納社會保險的專業技術人才;在高新區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外國人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員等。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及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參加職稱評審。
(二)評審專業領域:機械、材料、電氣、電子、儀器儀表、能源動力、控制工程、自動化、建設、土木、水利、測繪、化工、地質、礦業、石油與天然氣、交通運輸、航空宇航、林業、城鄉規劃、風景園林、環境、生物、食品、質量、計量、標準化等。
二、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愛黨愛國,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備工程技術領域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
2. 每年按要求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學習。
3. 申報人員近5年個人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
(二)學歷、資歷、科研、業績條件
申報工程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
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應具備下列學歷、資歷條件之一:
(1)博士學位;
(2)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或第二學士學位,聘任助理工程師2年以上;
(3)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聘任助理工程師4年以上;
(4)后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聘任助理工程師4年以上,并從事專業技術工作6年以上;
(5)大學專科學歷,聘任助理工程師4年以上,并從事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
(6)后取大學專科學歷,聘任助理工程師4年以上,并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
(7)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聘任助理工程師5年以上,并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3年以上;
(8)后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聘任助理工程師5年以上,并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6年以上;
(9)無相同相近專業學歷或學位,聘任助理工程師5年以上,并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8年以上。
6. 申報人員在聘任助理工程師期間,應具備下列業績成果其中兩條(含)以上:
(1)聘任助理工程師期間,在本專業公開出版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1篇(須具有ISSN、CN刊號)或可用能夠體現專業技術水平的專利成果、技術報告、工程方案、設計文件、技術規范、行業工法等替代;或著有本專業學術著作1部,著作須具有ISBN書號,獨著2萬字以上或合著本人完成2萬字以上(封皮、目錄、正文、扉頁,提供查詢網址、截圖等);
(2)作為參與人完成2項(含)以上工程設計、生產項目,通過相關部門項目鑒定或驗收,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項目合同、立項、中標通知書、鑒定驗收報告、項目任職等);
(3)參與承擔過1項(含)以上中小型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創新、設備改進、成果轉化等項目,通過相關部門項目鑒定或驗收,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項目合同、立項、中標通知書、鑒定驗收報告、項目任職等);
(4)參與承擔過1項(含)以上新產品的研制、設計制造、安裝調試等工作,通過相關部門項目鑒定或驗收,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項目合同、立項、中標通知書、鑒定驗收報告、項目任職等);
(5)獲縣級(含)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主管部門授予的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生產等方面先進榮譽稱號(榮譽證書、政府或有關部門證明文件等);
(6)獲得縣級(含)以上黨委、政府專家榮譽稱號;或入選縣級(含)以上人才工程項目(榮譽證書、政府或有關部門證明文件等);
(7)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任務獲縣級(含)以上黨委、政府表彰或具有縣級(含)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榮譽證書、政府或有關部門證明文件等);
(8)獲得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1項;或獲得國家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2項(專利證書);
(9)參與完成1項(含)以上市(廳)級技術攻關項目或科研項目,通過相關部門項目鑒定或驗收(項目合同、立項、鑒定驗收報告、項目任職等);
(10)參與完成1項有關工程技術領域的市級地方、企業(含)以上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等起草和制定,標準或規范并頒布實施(封皮、目錄、前言、重點內容節選等);
(11)參與完成行業內某一技術領域空白或技術有較大提升工作,通過相關部門項目鑒定或驗收(項目合同、立項、鑒定驗收報告、項目任職等);
(12)擔任工程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完成1項全過程施工,在提高工程質量、降低工程成本方面取得顯著成效,通過相關部門項目鑒定或驗收(項目合同、立項、中標通知書、鑒定驗收報告、項目任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