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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臨床應用》
《生物分析與***》
《天然***與研究方法》
《生物工程制藥***實踐》
廣東省衛生專業職稱文件為:粵人社規〔2022〕6 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醫學研究專業職稱評審所依照的是該文件中的附件:3.廣東省衛生研究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3-2.醫學研究專業評價標準條件
各級職稱申報所需的學術著作等業績條件整理如下:
第三章 評價條件
第二節 中級職稱評價條件
二、評審條件
(二)工作業績要求。
工作業績實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報人應提交取得現職稱或參加工作以來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標志性工作業績2-3 項(每項提供 1 份):
1.以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EI、CSCD等收錄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的學術論文。
2.參與發明工作,獲已授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3.主要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形成的結題報告。
第三節 高級職稱評價條件
二、評審條件
(二)工作業績要求。
工作業績實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報人應提交取得現職稱或參加工作以來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標志性工作業績3-5 項:
1.副研究員
(1)以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的學術論文3篇或在SCI、SSCI、EI、CSCD等收錄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的學術論文2篇。
(2)作為發明人,獲已授權的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
(3)作為主要作者、副主編或主編,公開出版本專業的學術著作。
(4)參與制(修)訂的行業技術標準、規范或規程,并在相應范圍內得到實施應用。
(5)主持科研課題形成的階段性進展報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1項或市(廳)級科研課題2項形成的結題報告。
(6)參與經注冊或科技部門立項的臨床試驗并形成的階段性進展報告或總結性報告。
(7)參與制劑研發并取得醫療機構新制劑注冊批件/備案號形成的研發報告。
(8)參與完成的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
(9)主持開展科技咨詢、科學評估等工作并獲得市(廳)級以上部門應用推廣的咨詢報告或評估報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醫學研究能力和水平的業績成果。
2.研究員
(1)以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的學術論文5篇或在SCI、SSCI、EI、CSCD等收錄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的學術論文3篇。
(2)作為發明人,獲已授權的發明專利2項。
(3)作為主編,公開出版本專業的學術著作。
(4)主要參與制(修)定的國家標準1項或行業標準2項。
(5)主持完成科研課題1項或省(部)級科研課題2項形成的結題報告。
(6)主要參與經注冊或科技部門立項的臨床試驗并形成階段性進展報告或總結性報告。
(7)主要參與制劑研發并取得醫療機構新制劑注冊批件/備案號形成的研發報告。
(8)參與完成的科研成果獲得科技成果獎,或者主要參與完成的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
(9)主持開展科技咨詢、科學評估等工作并獲得省(部)級以上部門應用推廣的咨詢報告或評估報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醫學研究能力和水平的業績成果。
附件 4
附 錄
二、相關名詞定義及材料提交建議
(十五)著作:指取得 ISBN 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
主要作者、副主編或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在 10 萬字以上。
主要編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作者,其參與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在 2 萬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