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
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并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時才能行使。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或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就必須以背書的形式來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