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由于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行為。
一、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并有效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
(二)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關系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在開戶行開立結算賬戶;
(四)非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
(五)滿足開戶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
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并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時才能行使。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完全背書中不得記載的事項有:
1.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背書上部分轉讓無效。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分別背書轉讓給兩人或兩人以上無效,將票面金額部分轉讓的也無效。
背書是一種要式形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背書人名稱;
(二)背書人簽章。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銀行承兌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票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保證人對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銀行承兌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銀行承兌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銀行承兌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