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付款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并且只以支付票據上記載的金額為限,如果是給付實物或者其他有價證券,都不構成票據的付款;付款是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票據一經付款,票據關系得以消滅,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均解除其票據責任。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完全背書中不得記載的事項有:
1.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背書上部分轉讓無效。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分別背書轉讓給兩人或兩人以上無效,將票面金額部分轉讓的也無效。
背書是一種要式形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背書人名稱;
(二)背書人簽章。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