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的規定,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按照“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付款單位辦理承兌手續應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費,由開戶銀行從付款單位存款戶中扣收。按照現行規定,銀行承兌手續費按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計收,每筆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紙質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長不超過6個月,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長不超過1年。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承兌匯票包買
銀行承兌匯票包買是指銀行根據包買申請人(持票人)的申請,無追索權買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業授信管理規定銀行承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遠期銀行匯票的一種授信業務。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