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1號令——《征信業管理條例》2013年1月21日頒布,并于3月15日正式實施
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發改財金【2013】920號)《通知》要求各級政府部門:
《通知》明確規定:
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要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什么是企業征信?
企業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并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估、信用信息咨詢等服務,幫助客戶判斷、控制信用風險,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
加強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通過征信機構強大的征信數據庫,收錄工商登記、信貸記錄、納稅記錄、合同履約、民事司法判決、產品質量、身份證明等多方面的信息,以綜合反映企業或個人的信用狀況。可以按照不同的監管和調控需要,對信貸市場、宏觀經濟的運行狀況進行、深入的統計和分析,統計出不同地區、不同金融機構、不同行業和各類機構、人群的負債、壞賬水平等。
提高社會信用意識: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培養企業和個人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意識,有利于提升宏觀經濟運行效率,但良好的社會信用意識并不是僅僅依靠教育和道德的約束就能夠建立的,必須在制度建設上有完備的約束機制。近年來我國征信法規建設不斷推進,逐步建立了以國家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多層次制度體系,促進國內征信行業快速健康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