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合同違約訴訟中法院如何判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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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實踐中,法院變更違約金最多的情況就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了,基本上是一言不合就變更違約金。如下面這個案件,賣家違約不肯賣房,一審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后,還判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1000元左右,幾個月的話,也有10多萬違約金。二審法院則認為房屋升值了,買家既然可以繼續買房,沒有什么損失。最終酌情降低違約金至10萬元。其實相差也不大,但法院就是這么任性,喜歡降低違約金,注意一般是降低,很少會增加。
判決書節選:
李某(買家)按照合同第十三條約定,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要求從2017年5月23日按合同總價211萬元,每日支付0.05%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直至涉案房屋過戶至李某名下,合理有據,予以支持。
在涉案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徐某(賣家)拒絕繼續履行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二審中,徐某提出違約金標準過高要求調低。由于徐某違約導致李某需要一次性支付房款,產生一定的融資成本,且徐某、馮立廣提起管轄異議拖延訴訟程序,也增加了李某的經濟負擔,但考慮到李某合同目的可以實現,房屋存在升值,李某僅支付了10萬元定金以及李某對其具體損失金額沒有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等情況,本院酌情調整違約金為100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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