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訴訟的主體、訴權和責任問題探討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系。
基本分類
就主體來看,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有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這兩個基本分類。權利主體是商標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權利人通常又是商標權的原始主體,他們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并獲得核準注冊。利害關系人通常則是繼受主體,他們通過商標權的繼承、轉讓或者使用許可等方式取得商標權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權益。權利主體作為原告,應當有嚴格的條件,因為這不僅涉及到訴權的行使問題,還涉及到請求權的享有問題,也即商標權項下的權利(假如涉及到獲得侵權賠償等經濟利益時)由哪些主體來瓜分。其實權利和責任一樣,其享受或者承擔也應當有一定的順序。屬于順序的主體,他們對于權利有同等的分配機會和同一的分配順序。在他們沒有明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時候,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剝奪其權利。
商標權享有
在商標法中,商標權經常是申請商標注冊并獲得批準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享有,可是當發生商標權使用許可或者商標權繼承等情況下,就會出現商標權分享的問題。商標權中的一些權利甚至全部權利,可以通過合同等方式使之與商標所有人在時間與空間上相分離,進而使商標權中一部分權益轉移給商標權的被許可人。在商標被許可的場合,商標使用許可有三種類型。
種是獨占使用許可,其含義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給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第二種是排他使用許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第三種是普通使用許可,即指注冊商標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但仍然可以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法第53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上列三種被許可人,另外也包括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