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核
行政許可條件
1.《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生產管理人員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4]59號,2004年4月8日)。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生產管理人員生產考核要點
1.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1.1 生產知識考核要點
1.1.1 國家有關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有關規范性文件,本地區有關生產的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
1.1.2 建筑施工企業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
1.1.3 重、特大事故防范、應急救援措施,報告制度及調查處理方法;
1.1.4 企業生產責任制和生產規章制度的內容、制定方法;
1.1.5 國內外生產管理經驗;
1.1.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
1.2.1 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1.2.2 能有效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生產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生產責任制;
1.2.3 能組織制定本單位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1.2.4 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本單位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
1.2.5 能有效開展檢查,及時消除生產事故隱患;
1.2.6 能組織制定本單位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正確組織、指揮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2.7 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1.2.8 生產業績: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業一年內未發生由其承擔主要責任的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
2.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
2.1 生產知識考核要點
2.1.1 國家有關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有關規范性文件,本地區有關生產的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
2.1.2 工程項目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
2.1.3 重大事故防范、應急救援措施,報告制度及調查處理方法;
2.1.4 企業和項目生產責任制和生產規章制度內容、制定方法;
2.1.5 施工現場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法;
2.1.6 國內外生產管理經驗;
2.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
2.2.1 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2.2.2 能有效組織和督促本工程項目生產工作,落實生產責任制;
2.2.3 能保證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2.2.4 能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施工措施;
2.2.5 能有效開展檢查,及時消除生產事故隱患;
2.2.6 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2.2.7 生產業績:自考核之日起,所管理的項目一年內未發生由其承擔主要責任的死亡事故。
3.建筑施工企業專職生產管理人員
3.1 生產知識考核要點
3.1.1 國家有關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有關規范性文件,本地區有關生產的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
3.1.2 重大事故防范、應急救援措施,報告制度、調查處理方法以及防護救護方法;
3.1.3 企業和項目生產責任制和生產規章制度;
3.1.4 施工現場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法;
3.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 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
3.2.1 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3.2.2 能有效對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3.2.3 發現生產事故隱患,能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及時消除生產事故隱患;
3.2.4 能及時制止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
3.2.5 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3.2.6 生產業績: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業或項目一年內未發生由其承擔主要責任的死亡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