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崗區建筑內部消防設計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之規定:凡新建、改建、擴建、內部裝修及使用功能變更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保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審核合格的工程如有變更應報原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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