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先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和安裝、監理、使用和管理單位進行消防自驗收,合格后在《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的有關欄目上分別簽章認可,才能向消防支隊(局)申請消防驗收。
(二)消防支隊(局)收到驗收申請表并經查驗,內容齊全后在十天內安排消防驗收。
(三)建筑實地消防驗收。程序如下:
1. 由建設單位就近提供布置驗收程序的會議場址,備齊報審施工圖、各階段設計圖的消防審核意見書、各消防系統及設施的產品和施工資格審批表、各系統的測試驗收等竣工資料待檢查。
2. 由建設或施工和監理單位簡要介紹工程的概況;
3. 消防監督機關主持并分組驗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管理和使用等單位配合參加各組驗收。
4. 展開現場測試驗收。
5. 驗收情況小結及驗收結論。
(四)在消防驗收后七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書(由參加驗收的科長或處長、支隊長簽署);主體消防合格的工程,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合格證書》(支隊長簽發)。
(五)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合格證書》后移交消防支隊(局)防火處或科或轄區消防大隊管理。遺留問題也隨之移交上述科隊依照驗收意見書監督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