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消防法》的規定,公安消防部隊除保證完成火災撲救工作外,還應當參加其他災害和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城市必須設立一級普通消防站;地級以上城市(含)以及經濟較發達的縣級城市應當設特勤消防站;城市建成區內設置一級普通消防站確有困難的區域,經論證可設二級普通消防站;有任務需要的城市可設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專業消防站。城市規劃區內消防站的布局,一般應以接到出動指令后5分鐘內消防隊可以到達責任區邊緣為原則確定。消防站的轄區面積按下列原則確定:普通消防站一般不應大于7平方公里,設在近郊區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動指令后5分鐘內消防隊可以到達責任區邊緣為原則確定,其轄區面積不應大于15平方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