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調查:
1、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在受案后及時依法進行調查,做到公開、公正。現場勘查時應當有見證人在場,并在勘查筆錄上簽名;見證人拒不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拒簽原因。火災原因、事故責任認定和損失核定必須準確,調查結束后,應當及時向所有火災事故當事人依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火災原因、事故責任申請重新認定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提出重新認定申請的,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清理現場,便于盡快恢復生產、經營。
2、火災事故當事人對火災原因、事故責任認定和火災損失核定不服,提出重新認定或復核的,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需要進行調查補證的應當進行調查補證,并做出重新認定結論。對疑難火災事故,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可延長到二個月。對超過法定申請時限的,公安消防部門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對認定結論與事實不符或調查程序不合法的,應當及時通知原認定的公安消防部門進行糾正,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