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分別情況,按每平方米10-20元處以罰款,處防火責任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二百至五百元罰款,處住戶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可并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一)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二)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擅自改變消防設施功能的,或不按消防機關發給《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的,責令停業整改,并分別情況,處單位二千至五千元罰款,處防火責任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五百至二千元罰款,處住戶一百至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用戶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樓宇管理處消防工作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分別情況,處有關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五百至二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