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保證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十層以上(含十層)住宅和建筑高度超過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高屋樓宇內各用戶,均應遵守本規定。已投入使用的高層樓宇,凡不符合消防標準的,應按公安消防監督機關(以下簡稱消防機關)發出的《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各高層樓宇管理處應根據消防控制中心管轄范圍,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
消防管理人員由十八至四十五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品行優良,經使用單位審查合格,并經一定的消防業務培訓取得《消防人員證書》者擔任。
消防管理人員在管理處的領導和在消防機關的業務指導下進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