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消防審批的依據
眾所周知消防工作是關乎公眾的大事,國家從立法角度不但在實體法方面對消防工作制定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而且在程序法方面從行政許可的角度也制定了相應的審批制度。隨著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頒布,改變了以往消防申報的模式,將消防申報分為強制送審和備案抽查兩種模式。
依照新消防法第十條的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十四條所規定的人員密集場所及特殊工程采用強制審批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