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建筑物室內二次裝修的消防審批程序
(一)凡需辦理建筑物室內二次裝修的單位和個人, 可向當地消防監督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室內裝修防火審核呈批表》或《建筑防火設計報審批表》,由申報單位填寫后,按下列管理轄范圍送公安消防部門審批:
1. 市屬列管單位和高層樓宇內的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審批;
2. 區屬消防中隊管轄的報轄區公安消防中隊審批 ;
3. 寶安、龍崗兩區的報寶安、龍崗公安消防大隊審批;
(二)應提供如下標準圖紙和資料:
1. 樓層的總平面圖;
2. 裝修部位的平面圖;
3. 天花平面圖;
4. 消防設施布置圖(煙感系統、噴淋系統、室內消防栓系統等);
5. 電源線路圖;
6. 裝修內容的說明書,包括使用功能、裝修材料的耐火等級;
7. 申報公共娛樂場所(酒樓、桑拿、舞廳等)的室內裝修應有政府有關部門批復文件;
8. 改變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應持有國土規劃部門的批復文件;
(三)由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對裝修功能復雜的建筑進行現場勘察,7個工作日內審核、審批完畢;
(四)申報單位和個人在規定的日期內到防火科內勤窗口領取批復文件;
(五)工程竣工后,申報單位和個人到防火科申請驗收,領取《裝修工程驗收申請報表》;
(六)防火科接到驗收申請報告后,五天內派出工程技術人員進行驗收,對符合消防批文要求的,寫出驗收意見,對經驗收達不到消防批復意見要求的,按消防批復意見的要求進行整改,直至消防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許可證》的程序
(一)凡需要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可向公安消防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領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審核申報表》;
(二)將填寫好的申報表,同以下資料:營業執照、建筑消防審核驗收批文、從業人員消防培訓合格證的正文及復印件,以及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按下列管轄范圍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核:
1、市屬列管單位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審核;
2、區屬公安消防中隊管轄的報轄區公安消防中隊審核;
3、寶安、龍崗兩區的報寶安、龍崗公安消防大隊審核;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寶安、龍崗公安消防大隊、轄區公安消防中隊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到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火險隱患督促整改;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審核意見書》,并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
(四)經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寶安、龍崗公安消防大隊、轄區公安消防中隊主管業務領導審核后,將"意見書"和"申報表",呈市公安消防局主管業務局長審批,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許可證》;
(五)"許可證"每年必須年審,年審時可向公安消防部門領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審核年審表》,填寫后同原"申報表"、"許可證",正本及副件和其它變更資料,按原審批程序逐級上報審批。
六、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程序
(一)凡需要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下稱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可向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申請領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消防審核申報表》;
(二)將運輸化學物品的車輛駛到市公安消防局或指定的地方進行車輛消防檢驗;
(三)檢驗符合《深圳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車輛消防檢驗標準》的,持填寫好的申報表同以下資料:行駛證、駕駛證、駕駛員消防培訓合格證(上崗證)、押運員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由檢驗人員簽署意見后,報主管業務的科領導審批,當日給予辦理準運證;;
(四)檢驗不符合《深圳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車輛消防檢驗標準》的,車輛整改好后,再辦理驗車手續;
(五)"準運證"每年必須年審,年審時可向市公安消局防火科領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消防審核年審表》,填寫后同原申報表、準運證,按原審批程序辦理年審手續。
七、辦理防火重點部位臨時動火作業的審批程序
(一)凡在防火重點部位臨時進行燒焊,設爐生火等動火作業的單位,可向公安消防部門領取《重點部位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二)動火作業單位應制訂動火方案和措施,填寫《重點部位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下列審批權限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1、一級動火(即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一次死亡或重傷一人)由動火作業單位技術人員報經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審批,本單位保衛部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備案待查;
2、二級動火(即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一次死亡三至五人,傷十人以上)由動火作業單位技術和保衛部門簽署意見,經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審查,報上級主管公司技術、保衛部門和防火負責人審批后,由上級公司保衛部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3、三級動火(即可能發生特大火災事故或爆炸事故,造成經濟損失三萬以上,死亡十人以上,燒毀糧食十萬戶以上)由動火作業單位技術、保衛部門、單位防火負責人共同審定動火作業方案和措施,經上級公司技術、保衛部門、防火負責人審批后,按下列管轄范圍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
1、市屬列管單位和高層樓宇內的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審批;
2、區屬公安消防中隊管轄的報轄區公安消防中隊審批;
3、寶安、龍崗兩區的報寶安、龍崗公安消防大隊審批;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寶安、龍崗公安消防大隊、公安消防中隊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到動火作業現場檢查,提出具體要求,報科(隊)領導審批,由內勤填發"動火作業許可證";
(四)公安消防部門視情況需要,邀請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聯合審核,報市公安消防局領導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