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實施程序:
一、申請
1.申請人申請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應報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一式兩份);
(2)建設過程中消防部門的所有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文件復印件(一式兩份);
(3)消防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兩份原件),有鋼結構的工程還應提供鋼結構防火涂料厚度檢測報告;
(4)消防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5)申報表上填寫各種消防產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關產品)的規格型號并附檢測報告;
(6)《消防驗收自檢自驗合格報告》。
2.申請人申請建筑裝修改造工程消防驗收須提供材料如下:
(1)建設單位提出的驗收申請(加蓋公章);
(2)建設單位填寫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一式兩份);
(3)建設工程中消防部門的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文件(復印件);
(4)消防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原件);
(5)《消防驗收自檢自驗合格報告》。
(6)申報表上填寫的裝修材料(頂棚材料、墻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斷材料、裝飾織物等)的檢測報告。
二、受理
1.標準: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規范、有效;如經我局監督人員檢查申報材料與事實不符的或者申報建筑工程現場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經部長審批后退回原申報單位,待施工完畢后再行申報。
2.本崗位責任人:受理人員。
3.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報材料。
對申報材料符合標準的,必須及時受理,給與申請人受理回執單,將申報材料轉審核人員;
對申報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及時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請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告知申請人。
三、審核
(一)初審
1.標準:
(1)申報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2)申報的材料和現場實際情況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2.本崗位責任人:初審人員。
3.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審核標準進行審核。
對符合標準的,必須提出同意批準的審核意見,填寫審批單,將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轉復審人員;
對不符合標準的,終結審批,在審批單上簽署本項申請不予批準的意見及理由后,轉復審人員。
(二)復審
1.標準:
(1)申報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2)申報的材料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與審核標準相同。
2.本崗位責任人:主管業務處處長和防火部領導或區縣消防處(科)大隊的副處長(副科長)副大隊長。
3.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復審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復審。
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在審批單上填寫復審意見后轉審定人員;
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核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后,提出復審意見及理由,與審核人員的意見一并轉審定人員,并填寫審批單。
(三)審定
1.標準:與復審標準相同。
2.本崗位責任人:主管局長或區縣消防處(科)大隊的處長(科長)大隊長。
3.崗位職責及權限:按審定標準對復審意見進行審定。
同意復審意見的 ,在審批單上填寫審定意見,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
不同意復審意見的,應與復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后,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在審批單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
(四)告知
1.本崗位責任人:受理人員
2.工作標準: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員辦事結果;
3.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并交業務部門歸檔。
對通過審定的,通知申請人領取。
對退回的中止件,必須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請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報審項目暫退意見單》形式告知申請人,并將申報材料退申請人;
對不予批準件,必須將理由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監督措施:
1、此項審批將作為考核評議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工作中,并建立投訴制度,對投訴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復。
2、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審批項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況并在網上予以公布。
注:受理人員應當向申請人發放《告知單》,申請人也可通過登錄消防局網站直接下載相關申報表和《告知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