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須知
一、評審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
二、備案范圍
除《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詳細內容附后)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三、備案方式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7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四、資料要求
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5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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